(2014)沈和执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红秋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秋,沈阳消防器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2844号申请执行人:赵红秋。被执行人:沈阳消防器材厂。法定代表人:杨爱清,系该厂厂长。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沈中民四处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赵红秋于被执行人沈阳市消防器材厂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申请执行人赵红秋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查申请人与(2013)沈和执字第00450号案件同一执行依据,申请人申请内容相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庄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