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梅与李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李云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王梅,女,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李云阳,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与被告李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