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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林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明,蒋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林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明,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十六组。被执行人蒋洪志,男,汉族,1939年4月18日生,住和龙市大城河北路2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和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和龙林业局4号楼4单元16号房屋(地号:01-24-2-615,建筑面积为57.72平方米)归刘光明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刘光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文龙审判员  盛永钢审判员  崔银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