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西安德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董夏梅、叶卫平、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德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夏梅,叶卫平,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西安德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健。被申请人董夏梅,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叶卫平,男,汉族,住北京市金融街公寓*****室。被申请人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光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贵庭。本院受理申请人西安德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夏梅、叶卫平、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董夏梅、叶卫平、北京金恒基业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亭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