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孙飞红与虞先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飞红,虞先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榭商初字第22号原告:孙飞红。被告:虞先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飞红与被告虞先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飞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虞先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飞红撤回对被告虞先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飞红负担。审 判 员 王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