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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何生龙与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生龙,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1号原告何生龙,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四川省南部县大桥镇。被告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胡光晓。委托代理人冯影婷,女,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影荷,女,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何生龙诉被告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尹宇飞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冯影婷、陆影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销售顾问承诺赠送5次保养服务,但被告辞退销售顾问并不兑现承诺;华晨宝马公司一年延保费为7499元,但被告实际收取9800元,应予返还;经网上多方查询,佛山代办机动车上牌费为500-1000元,但龙德宝实收3000元,应返还2000元;精品费不知指向何物,应予以退回。现诉请判令:一、被告兑现赠送5次保养服务的承诺;二、退回多收的延保费2301元、退回多收的上牌费2000元、退回精品费1500元,共计5801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1、原告诉请的5次免费保养可能是销售顾问向原告作出的承诺,但未签书面合同,也未经被告确认;2、延保费统一收取7500元,被告也开具了相应的发票,不存在多收的情况;3、精品费的发票实际是PDI费用。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新车买卖合同、延保费发票、延保证书,证明合同载明延保费9800元,但实际产生费用是7499元。被告质证: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张岩是我司的销售顾问,上述合同可能是张岩与原告签订的,我方只收取了与发票金额一致的延保费。精品费发票,证明没有告知我要收取检测费,且我方认为该检测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质证:真实性没有异议,该项目实际上是检测费,我方已告知原告该项目。诉讼中,被告举证、原告质证的证据如下:新车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提车当日签订的,与事前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交易单,证明收费明细情况。原告质证:是被告内部材料,真实性不予确认。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取的费用均开具相应的发票,发票额与被告收取费用相一致。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4、被告与案外人王思思签订的新车买卖合同,证明全包价是被告的销售模式。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清楚,但又承认张岩是其销售顾问,故在被告未对张岩笔迹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原告对证据1、3、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据4系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购车合同,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虽由被告制作,但能够与证据3印证,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4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车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约定车型为320Li时尚型,并备注:合同价350800元,包含车价、保险、购置税、上牌,另购延保9800(一年),赠防爆膜、拉杆箱等物品。被告销售顾问张岩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被告印章。2014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车购买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约定车型为国产3M-320LiLifestyle(时尚版),车辆售价为307500元,并备注:合同价360600元包含车价、保险、上牌、购置税、一年延保、PDI费,赠送防爆膜、拉杆箱2个、背包2个等物品。张岩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另查明,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07500元的汽车销售发票,金额为1500元的精品费发票、金额为7499元的延保费发票;代缴交强险950元、代缴商业险11035.57元、代缴车辆购置税29100元。被告提交的销售交易单载明代办服务收费明细:延长保修7500元、代办交强险950元、代办上牌3000元、代办商业险11050元、代办购置税29100元。该明细未交原告确认。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精品费实际为新车检测费,检测项目包括功能解锁、汽车安全性能的检测等方面。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关于原告诉请的5次免费保养服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销售顾问有作出上述承诺,且根据原、被告出示的《新车买卖合同》,均未约定赠送免费保养,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延保费。《合同》1虽未盖被告公章,但有销售顾问张岩的签名,其职务行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合同》1约定延保费为9800元,被告确认只收取7500元,与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相一致,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实际收取延保费9800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再次,关于上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原告对其购买的销售和服务享有知情权。即使本案被告采取全包价的销售模式,其也应告知原告各项服务的费用,且根据其提供的销售交易单,其代办的各项服务能够细分并单独计价。原告无从获知各项服务的费用,实际上也丧失了对各项服务的选择权。如被告告知原告上牌费用,原告可考虑是否选择自己上牌;如原告选择自己上牌,被告可调整购车价格,原告也可选择是否仍向被告购买。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虽可自由选择销售模式,但应充分保障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未告知原告代办上牌费用,且收费明显过高,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支出的手续费和劳务费,认定合理费用为1500元,被告应向原告退还1500元;最后,关于精品费。被告确认精品费实为检测费,检测内容包括功能解锁和安全性能检测。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卖方应保证车辆能够正常使用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故其额外收取检测费与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不符,应予退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何生龙返还上牌费1500元、检测费1500元;驳回原告何生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生龙负担10元,被告佛山龙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焕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