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滕州市刘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刘村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山东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东路789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栋,董事长。被告滕州市刘村煤矿,住所地:滕州市柴胡店镇刘村。法定代表人:刘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刘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腾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刘村煤矿的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