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恢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与淄博特士德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1)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淄博特士德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恢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宝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特士德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先杰,总经理。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与淄博特士德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特士德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