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在路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双方缺乏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xxxx年x月份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xxxx年x月双方建造了坐落在xx区xx镇xx村x层半楼房一间,现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坐落在xx区xx镇xx村x层半楼房一间依法分割。被告程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相识后于××××年××月××日在路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现已分居生活。2014年2月20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4月18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另查明,坐落在xx区xx镇xx村的x层半楼房一间(地号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审批建造,现登记户主为程某,共同报批的家庭成员为程某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2014)台黄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本院依法调取的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特别是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坐落xx区xx镇xx村的x层半楼房一间,因证据显示该房屋的权利人为程某、程某某,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欠缺,又因该房产涉及第三人权益,本案中不宜处理,当事人如果证据可另行主张。至于双方是否存在其它共同财产、债权或其他债务等,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予以调查核实,本案中也无法予以处理。如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当事人可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