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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工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9469-1号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组织机构代码20287686-0。法定代表人袁晓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孵化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9072452-0。法定代表人杨东升,总经理。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纠纷已经了结。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12966元,减半收取64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黎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