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2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海邦与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邦,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11号原告张海邦,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吴慧兰。被告吴慧兰,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贾建泰,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邦诉被告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财产5244715.75元。原告担保人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潭县贵清润园住宅小区23#楼商铺(房权证:漳政字第00136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甘肃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慧兰、贾建泰财产5244715.75元。二、冻结原告担保人甘肃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漳县贵清润园住宅小区23#楼商铺(房权证:漳政字第00136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