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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141号申请人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被执行人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汽车部件工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76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