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博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博山东风汽车板簧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山东风汽车板簧制造厂,淄博市博山区宏旭汽车板簧厂,韩平,石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博民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博山东风汽车板簧制造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负责人:任道远,厂长。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宏旭汽车板簧厂,住所地博山区夏家庄镇窝疃村。负责人:韩平,厂长。被执行人:韩平。被执行人:石先翠。申请执行人博山东风汽车板簧制造厂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宏旭汽车板簧厂、韩平、石先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的(2004)博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山东风汽车板簧制造厂于200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4)博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