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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燕涛与侯新利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涛,侯新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刘燕涛,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侯新利,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原告刘燕涛与被告侯新利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新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燕涛诉称:2011年,被告雇用原告在一个格力空调厂做消防喷淋工程。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及后期拆架子20个工,一楼加工吊架、管子50个工,共计5419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具状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54190元及误工费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新利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在郑州西郊,挨着郑州大学,一个格力空调厂注塑二车间做消防喷淋工程。工程干完后,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10月24日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工程款共计198780元,被告支付了148190元,剩余50590元。工程款结算时,后期拆架子20个工,一楼加工吊架、管子50个工,没有经项目部签字结算,没有包括在总工程款中。2012年10月24日后经项目部批复:后期拆架子20个工为800元,一楼加工吊架、管子50个工3000元。综合以上,被告实际共欠原告工程款5439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侯新利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4390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侯新利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以证实,经原告催要未予支付,其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被告实际欠原告工程款5439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419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2000元,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新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燕涛工程款54190元;二、驳回原告刘燕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原告刘燕涛负担43元,被告侯新利负担11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胜勤审 判 员  景素祯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