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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宏军与被告怀化文理职业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宏军,怀化文理职业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832号原告唐宏军,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文理职业学校,)南侧。代码:74590309-5。法定代表人沈鸿钧,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宏军诉被告怀化文理职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宏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主体笔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宏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宏军承担。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