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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春耀与黄庆明,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耀,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张春耀,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杨柳街97号。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钱塘镇迎宾路8号。被告黄庆明,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张春耀与黄庆明,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春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