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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98号���告:徐某,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方志超,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某,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