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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小云与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小云,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和理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云,男,l968年生,汉族,沁水县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南端***号。法定代表人彭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晋霞,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和理刚,男,l967年10月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现住本村。上诉人朱小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小云又以愿意履行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小云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小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朱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向丽审 判 员  张 钰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丽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文件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15)晋市法民终第3号院领导批示院长拟稿单位民三庭起草人何向丽合议庭何向丽、张钰、郭淑娟审判长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校对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小云,男,l968年2月15日生,汉族,沁水县中村镇冶内村人,农民,现住沁水县中村镇冶内村公路边11号,身份证号:14052119680215203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南端l73号。法定代表人彭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晋霞,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和理刚,男,l967年10月9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上小河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0511196710090931。上诉人朱小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小云又以愿意履行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小云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小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朱小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何向丽审判员张钰代理审判员郭淑娟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赵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