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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立一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三亚万利达实业开发公司与吴海新、王定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万利达实业开发公司,吴海新,王定忠,叶彩云,史方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立一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万利达实业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天德,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彩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方春。上诉人三亚万利达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海新、王定忠、叶彩云、史方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三亚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驳回万利达公司的起诉。万利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万利达公司不能提供王定忠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亦不能提供相关线索,该被告不明确。王定忠系本案所涉纠纷的关键人物,其身份不明,导致万利达公司与吴海新、叶彩云、史方春之间的法律纠纷无法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万利达公司的起诉。万利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被上诉人王定忠下落不明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在二审期间,万利达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定安县定城镇派出所出具的王定忠具体身份信息表的复印件。本院认为:万利达公司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未提供王定忠的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情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万利达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万利达公司发现了王定忠的身份信息,认为有明确的被告,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容师德审 判 员  魏文豪代理审判员  孔 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闵泽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