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XX与李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徐×,男,1985年6月4日出生。被告李×,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以与被告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丽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桂月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