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国庆诉被告张作鹏、杨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庆,张作鹏,杨冬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89号原告:崔国庆,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被告:张作鹏,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被告:杨冬敏,女,汉族,住许昌魏都区。原告崔国庆诉被告张作鹏、杨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庆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庆撤回对被告张作鹏、杨冬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国庆负担。审 判 长 司忠信审 判 员 李伟杰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