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国庆诉被告张作鹏、杨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庆,张作鹏,杨冬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园初字第89号原告:崔国庆,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被告:张作鹏,男,汉族,住许昌魏都区。被告:杨冬敏,女,汉族,住许昌魏都区。原告崔国庆诉被告张作鹏、杨冬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国庆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国庆撤回对被告张作鹏、杨冬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国庆负担。审 判 长  司忠信审 判 员  李伟杰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