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傅跃波与李建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傅跃波与被执行人李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跃波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27000元,权利人傅跃波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晓晓执行员 张拥军执行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