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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初字第08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陈强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08263号原告陈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飞,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春霞,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法定代表人成立辉,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伯,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强与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不足部分以查封或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折抵。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秀权代理审判员     张安乐人民陪审员     郑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