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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文强与尹强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强,尹强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强,男,1974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飞,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强利,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力生,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上诉人陈文强因与被上诉人尹强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商)初字第1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陈文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文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文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陈文强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7元,由陈文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代理审判员 刘   正   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