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苗族,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五居民委员会*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5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起,犯罪嫌疑人何际芳(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北十巷6号101房开设赌场,招揽群众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2014年9月1日凌晨,公安人员到该赌博场所,抓获了被告人陈某及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44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工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惠 婷书记员 张里奕(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