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龚碧英、刘兵与刘兵、尹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碧英,刘兵,尹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21号原告龚碧英。被告刘兵。被告尹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碧英与被告刘兵、尹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碧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碧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碧英承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颗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