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水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瑶琴,该公司经理。因被申请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申请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价值相当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34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黄山市万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J51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家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