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绍春与张志清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春,张志清,张绍学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张绍春。委托代理人尹强,营山县方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清。被告张绍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春诉被告张志清、张绍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绍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