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吴平利,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平利,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是网上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生下大儿子陈某甲,在半岁时发生车祸。××××年××月××日生下小儿子陈某乙,现2年2个月大,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对彼此性格不能理解和容忍,多有矛盾发生,自大儿子去世后,双方缺乏沟通,长时间分开。小儿子是在原告娘家出生,在此期间,被告未给原告和小孩寄过一分钱生活费,被告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对大儿子的赔偿款私自占有,完全不念夫妻情分,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成年;要求分得大儿子陈某甲的赔偿金10万元;要求分得婚后购买的苏E×××××悦达起亚轿车的一半价款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都舍不得儿子,都希望孩子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网上自行相识并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甲,后其于2011年10月6日因车祸死亡。××××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5月8日起诉离婚,后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民事判决书等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夫妻间存在矛盾是事实,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信互谅,加强沟通,相互扶助,多为子女着想,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梦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