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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才让、姜允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才让,姜允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桂英,女,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才让,曾用名李才仁,男,1970年3月17日生,藏族。被告姜允坤,女,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与被告才让、姜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仲 继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南旦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