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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紫萱诉被告张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张某甲,女,201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王晶,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张某乙,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