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毛飞虎与顾金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飞虎,顾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袁红萍。申请执行人:毛飞虎。被执行人:顾金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飞虎与被执行人顾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红萍于2014年9月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袁红萍称:在申请执行人毛飞虎与被执行人顾金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法院可能拍卖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陶朱南路2幢2单元402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在异议人与顾金委离婚时分给了异议人,且是异议人母子的唯一住房。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毛飞虎与被执行人顾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毛飞虎申请,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绍诸商初字第3098号民事裁定,对登记在顾金委名下、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陶朱南路2幢2单元4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2013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3)绍诸商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判令顾金委归还毛飞虎借款12万元,支付该款自2013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847元。判决生效后,顾金委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毛飞虎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了评估,不日将依法拍卖。2014年9月5日,案外人袁红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房产归其所有,且是其母子唯一住房,请求停止拍卖。另查明:案外人袁红萍与被执行人顾金委于2006年3月27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顾林凯,并共有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陶朱南路2幢2单元402室的房产一套。2013年9月6日,袁红萍与顾金委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产归袁红萍所有。上述事实,由(2013)绍诸商初字第309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审核表、本院委托评估案件审批表、绍兴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案外人袁红萍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在执行异议听证活动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陶朱南路2幢2单元402室的房产属于案外人袁红萍和被执行人顾金委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袁红萍与顾金委离婚时将该房产分归袁红萍所有,但该约定仅对离婚当事人双方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毛飞虎申请本院对争议房产依法执行,于法有据。袁红萍主张争议房产系其个人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虽称争议房屋系其母子的唯一住房,但又明确表示已将房屋出租,该主张亦不能成立。因此,袁红萍请求停止对上述执行标的的拍卖,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袁红萍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钢杰审 判 员 边粉芳人民陪审员 赵维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