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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建业与冯卫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业,冯卫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张建业,农民。被告:冯卫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职工。原告张建业与被告冯卫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被告冯卫川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要求延长借款期限,后于2014年10月24日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仍为一个月,月息三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只给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1月24日止,下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4年11月25日以后的利息。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双方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5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冯卫川偿还原告张建业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5年1月16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被告冯卫川自愿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冯卫川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张建业367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