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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翠芳与烟台康达尔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芳,烟台康达尔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77-1号申请执行人:张翠芳,女,1980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烟台康达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寿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民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翠芳与烟台康达尔药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翠芳于2014年8月11日依据生效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烟台康达尔药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7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33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