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罗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纠纷[(2014)峨法执字第110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峨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罗某应分得冰箱一台,并与被执行人黄某平分位于八腊乡麻洞村汉尧屯的毛坯房一间。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罗某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情特殊,虽经执行人员多次工作,但双方对如何平分一间毛坯房仍无法达成共识,案件一直未能执结。现申请人罗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鉴于案件的特殊性,需要申请人罗某亲自参加方能执结本案,应待罗某外出打工归来后,再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峨法执字第11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