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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共50人、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委员会与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华熙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共,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华熙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664号原告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共50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程义安,农民。诉讼代表人陈建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殷忠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双成,系该村支部书记。被告湖北华熙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广水市花山林场。法定代表人余金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国(代理权限:代为诉讼、调解、参加听证会、代签法律文书),系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共50人与被告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委员会、湖北华熙油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共50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共50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水市蔡河镇机场村村民共50人负担。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