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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二小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翟武干诉李贵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武干,李贵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二小字第00001号原告翟武干,男,1959年1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宋黎明,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琳,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李贵张,男,汉族,现住中站区李封二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武干诉被告李贵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武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武干撤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武干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天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