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堡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火车站路北。法定代表人高建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慕探宽,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10号。负责人宋卫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宏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琴琴,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堡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榆林市佳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拴成审 判 员  弓鸿雁人民陪审员  孔德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