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周付贵与罗长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贵,罗长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周付贵。被告罗长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付贵诉被告罗长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付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付贵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付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