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留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周付贵与罗长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贵,罗长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周付贵。被告罗长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付贵诉被告罗长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付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付贵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付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