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本志申请执行郑新民、郑克满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志,郑新民,郑克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王本志,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新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克满,男,汉族,系郑新民父亲。王本志申请执行郑新民、郑克满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新民、郑克满父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照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意见,被执行人在履行12000元后,判决其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判决内容已和解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字第06号执行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符合和解执行条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文奎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