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