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现已婚。2011年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双方有共同财产正房三间及部分浮物,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坐落于新集镇槐郑庄村的正房三间及所属浮物归被告王某甲所有。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张建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田敬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