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洪湖民执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湖北攀科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攀科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洪湖民执字第004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攀科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昌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攀科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指定的期间内,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未自觉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府谷县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元及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次洪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唐丽珍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