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军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老通美汽车修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沈阳市铁西区老通美汽车修理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548号原告郭军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老通美汽车修理部原告郭军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老通美汽车修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军承担。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