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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露阳与董小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露阳,董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1号申请人王露阳被执行人董小乐本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小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小乐或其妻李小论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立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