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中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刘先辉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赣中刑一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先辉,男,1941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瑞金市叶坪乡合龙敬老院。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圯,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先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先辉及其指定辩护人周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先辉与被害人谢某连在瑞金市叶坪乡合龙敬老院以夫妻名义生活。因被告人刘先辉怀疑谢某连和黄某金有不正当关系,谢某连想嫁给黄某金,遂产生放火烧死谢某连的念头。2014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先辉用打火机点燃厕纸引燃谢某连卧室衣橱内衣服,并将挂锁将房门拴住,致使被害人谢某连被火烧致死。敬老院被烧毁财物价值共计54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先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依法惩处。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刘先辉认罪,提出其年老,要求不判刑。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刘先辉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犯罪时73周岁等情节,请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先辉与被害人谢某连(女,1972年生)均在瑞金市叶坪乡合龙光荣敬老院生活,分别住在该院3号楼二楼相邻的两间房间。谢某连下身瘫痪、行动不便,刘先辉照料谢某连的饮食起居,两人渐生感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刘先辉搬至谢某连房间居住,自己的房间用作厨房及放衣物等。2013年开始,刘先辉怀疑谢某连与该院的黄某金有男女关系,认为谢某连想嫁给黄某金,逐渐心生不满。2014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刘先辉认为黄某金用手电筒给谢某连打暗号,谢某连要去和黄某金睡,想到自己照顾谢某连多年,长期为其花钱治病,心生愤怒与不甘,遂产生放火将谢某连烧死的念头。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先辉先来到厨房,用打火机点燃衣柜内的厕纸、衣服及门边的垃圾等物。随后,刘先辉进入谢某连的卧室,用打火机点燃衣柜内的厕纸、衣服等物,并用挂锁拴住谢某连房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连系因生前在火场中火烧致死;合龙光荣敬老院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34元。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刘先辉被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貌(被烧毁情况及被害人损伤情况)、在现场提取钥匙、水果刀、锁头、电路板。案发现场位于瑞金市叶坪乡合龙关荣敬老院砖混结构住宿楼(三号楼)二楼东侧第三、四间房。东数第三间房内一具尸体。(2)物证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2014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在刘先辉身上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的情况。(二)鉴定意见(1)尸检通知书、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鉴定意见:死者系谢某连,系因生前在火场中火烧致死。(2)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鉴定意见:死者谢某连胃内检出一氧化碳成分,其血液的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51.8%,未检出毒鼠强、甲胺磷、乐果、果虫磷等成分。(3)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DNA遗传关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鉴定意见:谢某连阴道内未检出人精斑,谢某连为江某青的生物学母亲。(4)瑞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瑞价认鉴字(2014)43号,证明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先辉放火烧毁的合龙敬老院房间的门窗及墙体价值5434元。(三)书证(1)接警记录、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1时20分,钟某英电话报警至瑞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瑞金市消防大队出警后,于2014年7月2日将该案移送至瑞金市公安局。瑞金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3日受案后,当日立案。(2)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23日晚上,福建省漳平市救助站人员带领一老年求助人员到该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经核实,该求助人员系瑞金市公安局上网协查的犯罪嫌疑人刘先辉。刘先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刘先辉出生于1941年10月5日,谢某连出生于1972年8月14日。(四)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金的证言,证明2014年农历6月初三晚上十二时许,他看见后面一栋刘先辉和谢某连的房间着火。他与刘先辉没有矛盾,与谢某连不存在感情纠纷。(2)证人杨某洲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他在长汀县古城镇卖蜂糖,看见刘先辉。(3)证人杨某生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日早上,他在长汀县古城镇卖梨瓜时,看到刘先辉往长汀方向走了。(4)证人吴某兰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瑞金市叶坪乡合龙敬老院刘先辉和谢某连居住的房间着火了,刘先辉照顾谢某连并一起生活。刘先辉房间进门左手边靠墙先摆放一张木桌,再往里是一张新衣橱,右手靠墙最里边摆了两张长木凳,木板上放了一些棉被。谢某连房间进门左手边靠墙位置摆放一张木桌,再往里是衣橱,右手边靠墙位置摆放了两张床。敬老院没有老人会勾引谢某连。黄某金和谢某连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5)证人杨某福、钟某英、杨某连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听到有人喊救火,出房门后看见刘先辉、谢某连的房间着火了,谢某连被火烧死在床上,刘先辉下落不明。刘先辉与谢某连是夫妇,平时关系还好,谢某连有残疾,刘先辉照顾谢某连。刘先辉吃饭的房间是二楼左手边第三个房间,第四个房间是刘先辉夫妇的卧室。(6)证人谢某秤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9日晚上8点左右,对全院进行了巡查,当天下大雨,除了停电,未发现异常。刘先辉单身无儿女,谢某连因为患病被家属送到敬老院,谢某连生活不能自理,刘先辉又愿意照顾她,院里安排刘先辉住谢某连隔壁。刘先辉与谢某连相处较好。6月30日凌晨,看见火灾事故现场位于刘先辉、谢某连房间,谢某连房间内发现一具烧焦的女尸体,经有关部门确认是谢某连。(7)证人毛某娣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她最先发现谢某连和刘先辉的睡房着火了,并拼命敲房门,但没有人回应,她就喊救火,之后很多老人一起救火。她看到刘先辉和谢某连的睡房被锁栓住。刘先辉与谢某连平时关系很好,刘先辉外出会把谢某连锁起来,担心其与他人通奸。(8)证人钟某芳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敬老院谢某连房间发生火灾,房间内有一具尸体,隔壁住的刘先辉不在院里。刘先辉与谢某连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刘先辉与敬老院的人相处一般,有时候会怀疑别人会调戏谢某连,没有发现刘先辉与其他人发生激烈吵口、打架。(9)证人杨某村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看见刘先辉及其老婆住的房间起火,刘先辉老婆的房间火更大,后来院里的老人一起救火,救火的时候,刘先辉和他老婆的房门是关着的。昨天晚上敬老院大门在晚上7点左右就关门了。刘先辉照顾谢某连,感情还好,但近来谢某连老是会哭,刘先辉就会骂她,平时把她锁在房间,说怕人家会勾引她。(10)证人江某望的证言,证明今天凌晨1点25分,谢桂兰打电话告诉我刘先辉和谢某连的房间着火了,我赶到敬老院后发现刘先辉和谢某连的房间被烧毁了,谢某连和刘先辉都不见了,在谢某连的房间里发现了一具尸体。(11)证人江某青、谢某平的证言,证明在五、六年前,谢某连与江某旺离婚了,因腿脚不便住进合龙敬老院,在敬老院一直由刘先辉照顾,实际是夫妻。他们平时很少与谢某连联系。(12)证人杨某娇、刘某兰、朱某娣、谢某发、刘某英、廖某兰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敬老院里刘先辉和谢某连住的房间着火了,后来敬老院的老人都起来救火。刘先辉的门搭扣着,谢某连的房间门上锁了两把锁。刘先辉和谢某连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刘先辉照料生活,刘先辉对谢某连很好。有时候会说有人跟他老婆有关系。(13)证人刘某、温某、杨某、黄某的证言,证明刘先辉家里没有亲人,2007年搬进合龙敬老院,是村里五保户。(五)被告人刘先辉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被告人刘先辉如实供述了故意放火杀害谢某连的犯罪事实。6年前我住进了合龙敬老院,4年前双脚瘫痪女子谢某连住进敬老院,在她哀求下,我和谢某连搬到一起住,成了夫妻。开始我俩感情不错,我照顾她,出钱给她买药。去年开始,黄某金也喜欢谢某连,经常勾引她。我感觉谢某连想嫁给黄某金,想把我踢掉,我心里很生气,我照顾她这么多年,在她身上花了不少的钱,现在谢某连竟然这样对我,因为这件事,我多次打了谢某连。2014年6月29日晚上,黄某金用手电筒与谢某连打暗号,要谢某连和他睡,我在床上一直想,我照顾谢某连这么久,花了不少钱,不想便宜了别人,我就想放火把谢某连烧死。晚上12时许,我从床上起来,走到我吃饭的房间,从身上掏出打火机,打开房间里的衣柜,点燃衣柜里的厕纸,衣柜里有衣物,火一下子就烧起来了,我紧接着来到了睡房,用打火机点燃睡房里的厕纸,谢某连看见我点火,跟我说“不能点火,会烧死我,”我没有理会她,点着后就离开房间,我将睡房的门用锁锁上了,步行至敬老院大门边,看见火烧的很大,门都已经烧着了。我爬过铁门离开,然后到长汀古城镇,之后开始流浪。刘先辉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指认了作案现场及逃离路线。[六]审讯录音录像光碟三张,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程序合法,被告人刘先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先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刘先辉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老年人犯罪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先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周洋发审 判 员 徐晓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