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甘国清与邓方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清,邓方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甘国清,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邓方骥,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甘国清诉被告邓方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因原告甘国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 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