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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甘国清与邓方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清,邓方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甘国清,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邓方骥,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甘国清诉被告邓方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因原告甘国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 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