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卫、陆庆联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卫,陆庆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清举,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艺。委托代理人游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卫,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533。被执行人陆庆联,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24。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珠香计生征决字(狮)(2014)第0607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被执行人吴卫、陆庆联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5694元,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吴卫、陆庆联。被执行人吴卫、陆庆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后,至今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计生征决字(狮)(2014)第0607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舒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