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杨某某赡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1943年5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弥渡县。曾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弥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1月14日执行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