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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梁绍凡与骆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凡,骆仲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49号原告:梁绍凡,男。被告:骆仲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绍凡诉被告骆仲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梁绍凡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绍凡撤回对被告骆仲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公告费300元,合共724元由原告梁绍凡负担。审 判 长  郑惠文人民陪审员  曾爱连人民陪审员  李女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素云 来自: